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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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509號債權人 林慶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國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㈡確認債務人為陳國華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債務人應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