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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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332號聲請人 蕭貴丹 相對人 康靜萍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53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1年2月8日130,000元未記載111年2月15日TH0000000002111年3月9日135,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5日TH0000000003111年3月17日125,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25日TH0000000004111年5月4日135,000元未記載111年5月15日181786005111年6月14日140,000元未記載111年6月20日TH0000000006111年7月1日140,000元未記載111年7月10日無票號007111年7月20日140,000元111年7月20日111年7月20日無票號008111年10月19日85,000元未記載111年10月25日0000000009111年11月30日85,000元未記載111年12月10日0000000010111年12月28日90,000元未記載111年12月30日0000000011112年1月18日95,000元未記載112年1月25日0000000012112年1月18日105,000元未記載112年1月25日0000000013112年1月18日115,000元未記載112年1月25日0000000014112年3月2日95,000元未記載112年3月10日0000000015112年4月13日100,000元未記載112年4月20日0000000016112年4月26日130,000元未記載112年4月30日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