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健豪 被告 鄭致明 (原名 鄭智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