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原告 孟令群 被告 許智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