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告 白鴻章 即 鴻彰 工程行被告 郭偉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