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第三人 江小憶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1日邀同債務人甲○○(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房屋購置貸款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期限20年,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21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第三人於97年12月18日邀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7年12月11日至98年12月11日止為寬限期,寬限期內按月繳息,第45個月起分19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第三人於99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壹佰陸元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雖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借款利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62%訂定,並自轉催收款日(99.8.2)加年率1%,經計算借款人應負擔之利率為2.75%,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2.75%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2.75%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2.75%之20%加計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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