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榮選任辯護人陳佑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7311、11023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