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大佑 間請求給付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