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蕭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765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6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利率│├──┼─────────┼──────┼──────┼────────┼──────┤│001│ 吳玉周肅生林建 │72年7月20日│73年7月20日│500,000元│年利率12.5%│││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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