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告泰商邦興國際有限公司(BANSINGMANPOWERCO.,L
TD.)法定代理人甲○○○○○(Mr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被告縱橫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縱橫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縱橫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萬元,應繳裁判費3
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