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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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甲○○被告 涂光華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7,818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