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乙○○原告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