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抗更二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再抗告許可意見書再抗告人甲○○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97年度抗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係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及是否當然無效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4、5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靜琪法官王瑜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