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宋兆武 被告 莊媄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引用刑案部分之事實及理由。被告求為判決如駁回原告之訴,並援用刑事訴訟之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