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衡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衡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衡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