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江佳靜 被告 陳儉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