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56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鍾一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