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公司所在地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蔡文寶 被告富泓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穆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變更公司登記所在地,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