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告皮吉有限公司法定設高雄縣鳳代理人 黃世淑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易字第三一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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