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甲○○
通訊地址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士益┌───────────────────────────────────────────────────┐│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ING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2Z00000000000│安泰鴻運│1│1000││││司││基金受益││││││││憑證││││├──┼───────────────┼──────────────┼────┼───┼────┼───┤│002│ING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2Z00000000000│安泰鴻運│1│1000││││司││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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