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38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依民法第二○七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本金計算利息,則聲請人以複利方式計算,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台端於督促程序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暨同法第三八九條之規定不符,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