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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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05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何。(依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所載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其與原因事實所載之金額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元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釋明原因事實所載三筆金額之相關單據及資料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