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 陳秋安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 余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嗣聲請 調查被告有無收受新台幣1,200萬元一事,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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