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03號聲請人 蔡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蔡麗蓉 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