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曾慶寧 被告 王賀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