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8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綠島監獄附06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監察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