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3號上訴人 曾明章 被上訴人 陳泯蓁 訴訟代理人 馬儷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