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路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1號聲請人 黃俊榮 相對人臺東縣鹿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路還地事件而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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