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洪偉翔 被告 陳僅之 上列被告陳僅之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