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周亞嘉 相對人即失蹤人 周清山 失蹤前籍設:臺東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清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周清山(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東縣○○鄉○○村0000000號)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周清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周清山之子,失蹤人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因到海邊抓螃蟹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第8條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寧埔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系統表暨各該親屬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至3頁、第55至60頁),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結果(見卷第9至39頁及第41至42頁),僅見失蹤人有土地9筆、財產總額為新臺幣317萬2,629元,除此之外,均查無失蹤人101年3月28日以後之相關紀錄,又經本院函查之結果,失蹤人迄今尚未經尋獲,亦於101年3月28日後無相關住院、門診就診紀錄,此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6月24日健保東字第1087101247號函檢附之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繳納及沖銷情形及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08年6月19日成警防字第1080007816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至47及第49至50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101年3月28日起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之情為真實。又本院於108年9月2日在本院之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該失蹤人於失蹤期間屆滿之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是本件聲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