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債權人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錦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寶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借款5,000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已給付債務人155,398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