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蔡陳 兼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告 蔡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96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面積78.54㎡×權利範圍1/2=1,88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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