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效儀原名: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效儀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效儀因於民國95年8月10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在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虎簡字第
548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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