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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