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