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重訴字第550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靖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名翁
被告丙○○原名曾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伍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約定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5月4日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6,352,4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民國98年6月5日將請求金額減縮為16,251,6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45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靖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靖崗公司)於
95年2月16日邀同被告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2月16日起至99年2月16日止,按年息7.5%計息;被告靖崗公司又於97年4月18日邀同被告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7年4月22日起至98年4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年息0.865%機動計息,被告靖崗公司就上開借款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靖崗公司迄今尚欠如附表壹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靖崗公司另於97年4月18日邀同被告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外信用狀之外國墊款額度35萬美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97年4月18日起至98年4月18日止,被告靖崗公司得於上開額度內逐次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循環動用,以供委由原告開發國外信用狀或辦理外幣借款,並得就應清償原告墊付國外信用狀項下之外幣金額款項,於上開額度內改辦理外幣借款,另按撥貸日外幣牌告放款利率計息至清償日,期間最長為180天,到期時按原告當日所定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結購外幣或以外匯款,一次清償本金與利息,若未按期清償者,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靖崗公司分別於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97年5月20日、97年7月9日、97年8月8日及97年10月29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號碼分別為8NOAF200167、8NOAF200183、8NOAF200217、8NOAF200299、8NOAF200350及8NOAF200467),向原告申請外幣融資墊款金額各為2,658.25美元、38,576美元、50,371.2美元、50,544美元、51,840美元及94,478美元,共計為311,324.6美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180天,到期一次清償本金利息,上開6筆借款分別於97年11月8日、97年11月8日、97年11月16日、98年1月3日、98年2月3日及98年4月26日屆期,惟被告仍未履約清償,經原告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分別於上開屆期日按原告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換算新台幣如附表貳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約定書、放款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客戶放款明細查詢、牌告匯率資料查詢及存放款利率表等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5,088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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