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舜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