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勝文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90,99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
1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2元計算,為新臺幣2,758,817元(計算式:美金90,900元×30.32元=新臺幣2,758,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758,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