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等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乙○○非抵押物所有權人,不得列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