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債權人 林芳 如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簾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就因車禍事故所生之損害向債務人請求賠償共60萬元,然在聲請狀內未見因本件車禍事故而生之相關醫療費用或其他花費單據,故請聲請人補正因本件車禍所生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如民事判決等得證明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因本件車禍事故存有60萬債權關係之證明。
二、請聲請人補正本件已有向債務人催告其返還債務之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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