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介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除請求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外,尚有主張因使用時間未滿合約規定期間之專案補貼款,惟該專案補貼款之計算方式與原有約款之內容不同,請聲請人釋明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違約專案補貼款以15500元作為計算上限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