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五號
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與甲○○○等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一百十八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三元,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六十三元、第二審裁判費一萬零二百三十七元外,其餘合計四萬三千一百零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