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34號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許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嘉明 即 昶順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0,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