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宏政呂信儀 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3015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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