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金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貳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