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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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衡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強 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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