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