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於同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被告於緩刑期內另犯他罪,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法撤銷其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被告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