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7日,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0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794號等),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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