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4年9月21日、同月22日、94年10月11日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96號、第5752號、95年度偵字第17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